服務約定條款
  歡迎您使用由「凱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凱衛」)營運之nStock APP服務,您與凱衛所簽訂之合約(以下稱「本協議」) ,係受下列約定條款規範。敬請仔細閱讀本協議內容,確認自身瞭解並同意協議內容後,再按進行付費訂閱即可。
一、 服務簡介
  本協議規範您使用凱衛nStock APP服務(以下稱「本服務」) 之各項行為,並由您透過服務而購買、取得、授權、租用或訂閱內容,以及其他 App 內服務 (以下統稱「內容」);相關內容可能透過凱衛或第三方服務而提供之。
二、 認知與接受條款
  1. 當您完成 nStock 之APP登入手續、或開始使用本服務時,即表示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接受本服務條款之所有內容,且完全接受本服務現有與未來衍生的服務項目及內容。
  2. 凱衛有權於任何時間修改或變更本服務條款之內容,修改後的服務條款內容將公佈於網站上,凱衛將不會個別通知您,建議您隨時注意該等修改或變更。您於任何修改或變更後繼續使用本服務時,視為您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接受該等修改或變更。若不同意上述的服務條款修訂或更新方式,或不接受本服務條款的其他任一約定,您應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務。
  3. 若您為未滿二十歲之未成年人,應於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閱讀、瞭解並同意本約定書之所有內容及其後修改變更後,方得登入使用或繼續使用本服務。當您使用或繼續使用 nStock APP 時,即推定您的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接受本約定書之所有內容及其後修改變更。
  4. 使用我們的服務均須遵守凱衛隱私權政策;如欲查閱政策內容,敬請前往 https://www.nstock.tw/app/privacy-policy
三、 交易行為
  1. 您可透過免費或付費方式取得我們的服務內容,兩種方式皆稱為「交易」。每一筆交 易均視同您與凱衛之間,及/或您與服務內容供應商間所建立之電子合約。對於所有付費交易,均由凱衛經由第三方金流服務平台機制,並透過您所選擇的信用卡一次付清方式向您收費,款項中包括任何適用的稅金。若我們無法使用您選擇的信用卡扣款,您仍須承擔所有待收取金額之相關責任。內容價格可能隨時變動,如果遭遇技術問題而導致您並未接獲內容,或不合理地延遲取得內容,則由凱衛根據情況決定換內容或退還已支付款項,做為您個人專屬的補救措施。如果發現證據顯示相關申請涉及詐欺、退款濫用,或其他凱衛有資格提出相應反訴之人為操作,仍得由凱衛拒絕退款申請。
  2. 您購買或訂閱凱衛提供之nStock APP服務時,應依據凱衛所提供之確認商品數量、有效期間及價格機制進行。
  3. 對於訂閱項目,凱衛會在每個帳單週期開始前24小時內自動向您收費。在目前的帳單週期結束前,您可以隨時通知凱衛客服(客服信箱:nstock.tw@gmail.com)取消後續訂閱,凱衛會從下個帳單週期開始取消訂閱,在當次收費週期結束前,您仍可繼續使用本服務。惟已開始之「收費期間」及已付之款項,均不予取消及退還。
  4. 如遇任何服務的付費訂閱期滿結束,您將無法繼續存取任何需要付費訂閱的服務功能或內容。
  5.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規定,在網路虛擬通路上購買或訂閱的商品享有購買後七天猶豫期內(包含例假日)隨時解約退款之權益。請您注意,在 nStock 提供之『 付費商品 』可試用或續約的情況下,該商品即不適用消保法 7 天猶豫期內可隨時解約退款之規定,故購買後即無法退貨。
  6. 根據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之規定,時效性的出版品(例如:雜誌)、線上數位內容 (例如:影音課程、電子書)皆不適用 7 天鑑賞期,出貨後不接受退款。
  7. 凱衛所使用的金流服務平台為其合作廠商「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建置之「藍新金流服務平台」,您使用該金流服務平台進行購買或訂閱即代表同意該金流服務平台所提供之相關使用規範與(詳至https://www.newebpay.com/website/Page/content/service_policy參閱)。因此就前述您與「藍新金流服務平台」有任何效能、服務品質或付款問題時,凱衛對此並不負任何擔保責任。
  8. 您瞭解並同意,若因您要求退貨、或契約因故解除或失其效力,而需為您辦理退款事宜時,凱衛得代您處理發票或折讓單等相關法令所要求之單據。
四、使用服務及授權範圍
  1. 您僅能將nStock APP服務使用於非商業目的之個人用途。您所付費訂閱之nStock APP各項服務,凱衛僅授權您所訂閱服務之使用權;亦即您僅得透過nStock APP進行觀看、使用,除該付費訂閱方案另有約定外,您不因付費訂閱而取得nStock APP之內容所有權。
  2. 除非法律另有明確允許或規定外,或凱衛另有特別之書面准許外,您不得自行或允許他人拷貝或修改nStock APP服務任何部分,或對APP或APP任何部分創作衍生作品、進行反向工程、反編輯或以其他方式試圖自APP或APP任何部分提取原始碼。
  3. 您不得轉讓您對APP之訂閱使用權或將該訂閱使用權轉授權他人。
五、 服務之停止、中斷
  凱衛將依一般合理之技術及方式,維持系統及服務之正常運作。但於以下各項情況時,凱衛有權可以停止、中斷提供本服務:
  1. 凱衛網站電子通信設備進行必要之保養及施工時。
  2. 發生突發性之電子通信設備故障時。
  3. nStock APP申請之電子通信服務被停止,無法提供服務時。
  4. 由於天災等不可抗力之因素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凱衛致使nStock APP無法提供服務時。
  5. 客戶使用之硬體不支援nStock APP服務時。
六、服務內容之變更與宣傳廣告或行銷
  1. 您同意凱衛所提供本服務之範圍,凱衛均得視業務需要及實際情形,增減、變更或終止相關服務的項目或內容,且無需個別通知您。
  2. 您同意凱衛得依實際執行情形,增加、修改或終止相關活動,並選擇最適方式告知您。
  3. 您同意凱衛得不定期提供您各種商品或課程、講座、投資網誌等資訊至您所登錄的電子信箱帳號。當您收到訊息後如欲拒絕接受行銷時,請與凱衛客服聯絡,我們將立即為您處理。
七、使用者的守法義務及承諾
  您承諾絕不為任何非法目的或以任何非法方式使用本服務,並承諾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規及一切使用網際網路之國際慣例。您若係中華民國以外之使用者,並同意遵守所屬國家或地域之法令。您同意並保證不得利用本服務從事侵害他人權益或違法之行為,包括但不限於:
  1. 公布或傳送任何誹謗、侮辱、具威脅性、攻擊性、不雅、猥褻、不實、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其他不法之文字、圖片或任何形式的檔案。
  2. 侵害或毀損凱衛、nStock或他人名譽、隱私權、營業秘密、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其他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權利。
  3. 違反依法律或契約所應負之保密義務。
  4. 冒用他人名義使用本服務、包括但不限於冒名註冊或擅自登入他人帳號。
  5. 未經他人同意而擅自複製他人資訊轉售、轉載。
  6. 傳輸或散佈電腦病毒。
  7. 從事未經凱衛事前授權的商業行為。
  8. 刊載、傳輸、發送垃圾郵件、連鎖信、違法或未經凱衛許可之多層次傳銷訊息及廣告等;或儲存任何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或違反法令之資料。
  9. 對本服務其他用戶或第三人產生困擾、不悅或違反一般網路禮節致生反感之行為。
  10. 其他不符本服務所提供的使用目的之行為或凱衛有正當理由認為不適當之行為。
  11. 您如侵害他人權益或違法之行為,包括但不限於上述條列情況,凱衛得逕行刪除相關資料如文字、圖片或檔案。
八、責任限制與排除
  1. 凱衛nStock APP服務提供之所有資訊內容,主要資訊來源自台灣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台灣期貨交易所,凱衛並不保證或擔保其資訊內容之完整性、正確性和適時性,僅提供您參考之用,亦並無任何推介買賣之意,如您據以進行任何投資決策,應由您完全自行承擔交易風險,凱衛概不負責因任何交易所生之損益賠償或其他任何法律之責。
  2. 凱衛nStock APP服務提供之所有各項功能,均依該功能當時之現況提供使用,對於其效能、速度、完整性、可靠性、安全性、正確性等,皆不負擔任何明示或默示之擔保責任。
  3. 凱衛有權(但無義務)自任何服務中預覽、審閱、標明、過濾、修訂、拒絕或刪除任何或所有內容。
  4. 您同意,就您使用服務時所創作、傳送或展示之任何內容以及您因該等行為所生之後果,包括凱衛可能遭受之任何損失或損害,皆由您自行負責,凱衛對您或任何第三人概不負責。
  5. 凱衛並不保證nStock APP服務之APP、伺服器、網域等所傳送的內容不會含有電腦病毒等有害物;亦不保證郵件、檔案或資料之傳輸儲存均正確無誤不會斷線和出錯等,因各該郵件、檔案或資料傳送或儲存失敗、遺失或錯誤等所致之損害, 凱衛不負賠償責任。
九、智慧財產權
  1. 凱衛nStock APP及網站內所有著作及資料均受著作權法相關保護,屬於凱衛及其權利人所有,未經合法授權請勿翻載。尊重智慧財產權是您應盡的義務,如有違反,您應對凱衛負損害賠償責任 ( 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等 ) 。
  2. 在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之原則下,您同意在使用nStock APP之服務時,不為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3. 若您有涉及侵權之情事,凱衛可暫停全部或部份之服務。
十、 拒絕或終止使用
  您同意凱衛得基於維護交易安全之考量,得因任何理由,包含但不限於缺乏使用或違反本服務條款的明文規定及精神,終止您使用本服務(或其任何部分)。此外,您同意若本服務(或其任何部分)之使用被終止,凱衛對您或任何第三人均不需承擔任何責任。
十一、其他條款
  1. 您同意,如凱衛未行使或未執行本協議所載(或凱衛按任何適用法律所享有)之任何法定權利或救濟時,不得視為凱衛放棄該項權利,凱衛仍享有該等權利或救濟。
  2. 如本協議任一規定經對本案具管轄權之任何法院裁定無效,則該等規定將自本協議中刪除,而不影響本協議其他部分,本協議其餘部分將持續有效並得以執行。
  3. 本協議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雙方同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